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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招生办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字〔2005〕4号)及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的精神,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校成立普通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全程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设举报信箱,公开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考生。
第七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职责如下:
编报当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以及海南省对口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计划):
(一)制定当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二)印制招生简章;
(三)做好招生宣传;
(四)提供招生咨询;
(五)对招生录取人员进行培训;
(六)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七)做好新生报到、复审事后处理和与相关二级学院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接口工作;
(八)归档整理招生文件与录取名单,做好总结,为以后的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必须根据社会的需要、学校发展的要求及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第九条 当年招生专业由教务处确定。
第十条 招生计划必须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省招生计划由各省招办负责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四条 如在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招生计划的,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同意,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五条 高校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七条 招生章程必须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章程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做任何修改。
第十九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语种要求、经批准的男女比例、身体健康情况、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的原则是:在节约经费的前提下,有效地进行招生宣传工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宣传材料所需的文字、图片,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对与筛选,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印制宣传材料的承包商,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来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指定承包商。
第二十三条 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地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电话、信函、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章 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各省招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由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录取工作必须实行“六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三)招生计划公开;
(四)录取信息公开;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六)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试及家长的现金、有关证券、礼品;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原则由招生章程确定。
第三十二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各省招办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 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录取。
第三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的阅览考生电子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不得出现歧视残疾、缺陷、疾病考生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 对于体检、政审不合格的考生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录取的考生,在省招办同意后方能作退档处理,同时说明退档原因。
第三十七条 不得更改考生的档案、成绩、志愿。
第三十八条 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三十九条 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条 任何人不得泄漏、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七章 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生报到工作在学校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处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新生报到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认真做好新生信息审核,防止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新生报到后,及时统计新生报到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及时向各省招办上报未报到考生名单,积极组织补录工作。
第四十五条 补录工作遵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及时移交考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认真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工作。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半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章 监督及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各省招办、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由招生办公室报省招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对发现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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